兰理工发〔2010〕270号
为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集团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公司产品质量,特制定公司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Ⅱ级)。具体分类如下:
分类 |
内 容 |
等级 |
教 学 类 |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2、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达1/4以上,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
Ⅰ |
3、未经研究生院或学院(部)研究生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找人代课,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4、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无故迟到、提前下课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5、考前泄漏试题内容,或在大范围考试中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
Ⅰ |
6、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员工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7、因任课教师交样卷不及时或学院管理人员申报姓名、人数有误或者管理人员制卷有误,造成不良后果。 |
Ⅱ |
8、监考教师发现员工违纪、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严重损害考核的公平性,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9、监考老师漏收或遗失员工试卷,造成员工无考试成绩。 |
Ⅰ |
10、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无故离开考场,造成不良后果。 |
Ⅱ |
12、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
Ⅰ或Ⅱ |
管 理 类 |
13、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更改或伪造员工考试成绩、档案等。 |
Ⅰ |
14、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造成不良后果。 |
Ⅱ |
15、因管理不善,丢失员工原始成绩等教学管理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16、编排课表、考试、调课等工作考虑不周,或者未及时、准确传达到员工、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冲突等不良后果。 |
Ⅱ |
17、不按时报送和登录员工成绩或错登、漏登员工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
Ⅱ |
18、不按时报送教学文件、材料,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
Ⅱ |
19、在学位申请材料报送、评审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学位申请材料。 |
Ⅰ |
20、在学位申请材料报送、评审中,工作不认真,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22、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
Ⅰ或Ⅱ |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部)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研究生院报告。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二)集团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各院(部)及相关部门由主管研究生的经理(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院(系、部门)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重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进行认定,也可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提出,研究生院备案、认定。
三、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由学校发现或根据举报认定的教学事故,应由事故责任人与所在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由院(部)领导、部门负责人或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根据情节,在本单位内或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责任人所在部门部分津贴(每人次500元),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二)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全校通报批评。
2、扣发部门部分津贴(每人次3000元)。
3、事故责任人本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同时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
4、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5、对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由院(部)发出《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并报人事处、研究生院备案。
(三)院(部)或部门主动提出给予本单位有关人员一般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者,由院(部)或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及认定,不与部门的年度考核挂钩,只与事故责任人的考核、津贴挂钩。
四、其它
(一)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二)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